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通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大公立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县以上综合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要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中医诊疗常规、出入院标准、用药指南、临床诊疗路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因病施治、规范诊疗、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培育、培养一批名院、名科、名医。推动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 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四、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一)做好中医药继承工作。开展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加强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历代医家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总结中医药学重大学术创新规律。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研究其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整理研究传统中药制药技术和经验,形成技术规范。挖掘整理民间医药知识和技术,加以总结和利用。 (二)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整合中医药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科研基地特别是国家和省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等系统研究,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攻关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推行中医药科研课题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同行评议制度。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一)改革中医药院校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需要,规划发展中医药院校教育。调整中医药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按照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施教,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选择部分高等中医药院校进行中医临床类本科生招生与培养改革试点。加强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国家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 (二)完善中医药师承和继续教育制度。总结中医药师承教育经验,制订师承教育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落实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培养与专业学位授予相衔接的政策。妥善解决取得执业资格的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继续教育网络。 (三)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制订实施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计划,造就新一代中医药领军人才和一大批中青年名中医。鼓励西医师学习中医,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人才。开展面向基层医生的中医药基本知识与适宜技术培训。 (四)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制订体现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的中医药专业考试方法和标准。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政府表彰和社会褒奖相结合的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 六、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一)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快种质资源库建设,在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集中分布区建设保护区,建立一批繁育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品研究,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道地药材良种繁育体系和中药材种植规范化、规模化生产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推广。合理调控、依法监管中药原材料出口。 (二)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现代中药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药企业优势资源整合,建设现代中药产业制造基地、物流基地,打造一批知名中药生产、流通企业。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优化中药产品出口结构,提高中药出口产品附加值,扶持中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三)加强中药管理。完善中药注册管理,充分体现中药特点,着力提高中药新药的质量和临床疗效。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质量和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配制中药制剂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就医条件,满足民族医药服务需求。加强民族医药教育,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素质。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加强民族医药继承和科研工作,支持重要民族医药文献的校勘、注释和出版,开展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建设民族药研发基地,促进民族医药产业发展。 八、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进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弘扬行业传统职业道德。开展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九、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开展的传统医药活动,进一步开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中医药交流合作,扶持有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对外宣传,促进国际传播。 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事业、医药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大对中医药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完善相关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三)医疗保障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要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中医药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管理中医药。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统计制度。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建立标准体系,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中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中药行为。加强地方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国务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10—2011年)
为大力推动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切实解决当前农村中医药工作存在的基础设施条件差、中医药人才缺乏和素质不高、中医药服务可及性不高、中医药特色优势淡化等主要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实施好并取得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现提出2010年至2011年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一、加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科室建设 (一)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条件建设 1.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公立医院改革的总体要求,作为省级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制定试点地区公立医院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 (1)确保已经设置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 (2)对尚未设置县级中医医院的县(市、区)摸底调查,逐个进行科学论证,对应该设置和有条件设置的地区,积极协调县(市、区)党委、政府,尽快设置。 2. 开展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一期和二期工程县中医医院建设。未纳入国家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在县级中医医院改扩建时,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条件建设,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在环境形象和内部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风格与特色。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对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置 3. 贯彻实施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确保将中医科的设置及业务开展情况纳入乡镇卫生院评审工作中予以考评,力争到2011年底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都按照《基本标准》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中医科室应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4. 实施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卫生厅局规划部门,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纳入统一规划,开展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按照标准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包括: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等。 (三)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条件建设 5.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各级财政支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开展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建设: (1)配置好村卫生室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包括电针仪、TDP神灯和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等。 (2)配置中药柜。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中药饮片柜(药斗),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3)设置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宣传栏,倡导村卫生室在装修装饰上体现中医药文化。 (四)加强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6.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把县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纳入到整个农村中医药工作中,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建设支持。 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县级综合医院将占有一定的比例。 (五)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 8. 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中医在农村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 9. 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二、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六)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 10. 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等建设。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等项目建设。中央财政将继续组织安排中西部地区农村医疗机构针灸理疗康复特色专科、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以及急诊急救等项目建设。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财政支持,每个县级中医医院在开展国家级项目的同时,再选择1-2个中医专科开展省级中医特色专科建设,力争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额度达到每个县级中医医院50万元以上。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推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优势病种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并开展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1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制定《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对县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提出具体要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省级财政支持,按照《中医医院设备配置标准》,为县级中医医院配置必要的诊疗设备,特别注重加强中医诊疗设备配置。 (七)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水平 12. 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中医药业务协作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通过医院评审等工作,督促县级中医医院设置基层指导科,采取接受进修、巡回医疗、轮流下派、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层分类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和中医药业务指导。 (2)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广县乡中医药业务管理一体化模式。 (3)对尚未设立中医科的乡镇卫生院,县级中医医院可以通过轮流下派等方式予以援建,对下派到乡镇卫生院的医师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上予以倾斜。 13. 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培训,提高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成药应用水平。 14.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项目等方式,积极引导乡镇卫生院突出中医药特色,并逐步形成专科(专病)优势,建成一批以中医药服务为特点的乡镇卫生院。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 (八)多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 15.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岗位需求,协调教育等部门实施定单定岗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 16. 实施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针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低学历的中医药人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实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并将继续争取教育部支持,开展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医药人员中医专业大专学历教育项目。 17.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大实施《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力度,通过师带徒的方式,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养实用性中医药人才。 18. 探索开展农村中药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九)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 1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每县至少5名,通过强化中医理论培训和临床各科培训,提高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十)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配备和水平提高 20. 在实施国家和地方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计划中,加强中医类别医师的招聘工作。 21. 与卫生部联合开展临床和中医类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解决乡镇卫生院中医人员不足问题。 22.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继续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力争到2011年底,每个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均有1名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23. 大力推广从民营医疗机构中招聘中医药人员、西医学习中医、带编定向培养中医人员、对口支援等经验,多途径补充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 (十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2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印发《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方案》,通过考核和农民评议等程序将一技之长中医民族医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25. 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内容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培训计划,按照《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 (十二)建设一批农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 2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全国建设一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设相应的省级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基地条件建设,利用当地中医药教育资源加强农村中医药师资队伍建设。 四、加强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 (十三)进一步实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2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每个乡镇卫生院推广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在每个村卫生室推广4项中医药适宜技术。 (1)针对西医人员,重点推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一册,推广临床广泛应用的、简易的中医药适宜技术,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力争做到每个适用对象人手一册。 (2)针对中医人员,重点推广《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第二册,推广临床常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包括毫针刺法、艾灸疗法、刮痧、拔罐、敷贴、推拿、熏洗、耳针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力争做到每个适用对象人手一册。 28.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其中,2007年和2008年安排项目的县(市、区)考核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2009年安排项目的县(市、区)考核工作于2010年11月底完成。 五、贯彻落实新农合各项中医药政策措施 (十四)研究提高新农合中医药服务具体的补偿比例 29. 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5部局2009年印发的《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提出的“统筹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1)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偿比例。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和2011年以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所有的参合县落实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积极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政策。 (十五)继续研究制定降低中医医院和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起付线等其他补偿政策 30. 大力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对中医医院降低起付线或对以中医药治疗为主的病种降低起付线;对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门诊费用可享受住院补偿比例;对中医服务项目特别是中医药适宜技术,给予财政补贴或提高补偿比例;县级中医医院享受与乡镇卫生院相同补偿政策等。 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充分借鉴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确定适合的补偿政策,引导农民选择运用中医药诊疗疾病,特别是中医药在费用和疗效上具有明显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 六、公立中医医院对口支援 (十六)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协作关系 31. 建立三级中医医院与县级中医医院对口支援协作关系。 (1)城市三级中医医院主要与县级中医医院建立协作关系。 (2)在对口支援工作中,将农村中医药人员技术培训作为重要内容,通过组派城市中医医师到农村基层临床带教,组织举办专题培训班、技术推广班,安排农村基层中医药人员进修学习及人员结对、跟师学习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32. 开展省际对口支援工作。东部地区的三级中医医院在完成本省(市)范围内对口支援任务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支援西部地区县级中医医院的任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十七)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评价 33. 研究制定农村中医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评价,将县级中医医院设置、乡镇卫生院中医科中药房设置、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提供以及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等工作列为关键指标予以评价,2011年底力争80%的县达标。 34. 将农村中医药工作纳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将农村中医药工作特别是乡镇卫生院中医科设置、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提供纳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予以考核。 3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医院评价标准》,重点考核中医医院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步建立鼓励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考核评价制度,2010年完成所有县级中医医院考核评价工作。 (十八)组织开展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36.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在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开展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37.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梳理提炼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形成《农村中医药工作指南》,并组织对全国县(市、区)卫生局局长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8.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认真组织好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地区创建活动的同时,开展省级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等典型示范的创建活动。 |